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司法局采购6辆执法执勤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与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并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此项目A供应商中标,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被质疑、投诉。后来市财政局公布了投诉处理结果公告:A供应商和C供应商出具了信息不真实的承诺函,A供应商中标无效。A、C两家供应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分别处以54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出具与其他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不存在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的承诺函,合理吗?投标人能提前得知都有哪些供应商去投标吗?
专家点评
投标人信息在开标前应保密
为优化营商环境,各地为供应商减负实锤不断,主体制+承诺制,就是很重要的举措之一。但是承诺制到底该怎么用?例如对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形,是否适合让投标人提供承诺函?
“首先,对于法定要求,不建议让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来证明;其次,站在供应商角度,他怎么知道都有哪些供应商投标呢,如何做出承诺?”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认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无效情形中列明该条,采购人在资格审查时进行检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一般情况下只要公司的名称不类似,采购人也不会特意去查。除非有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靠供应商提供的事实依据进行核实。
国家移民管理局后勤保障司政府采购处二级调研员程少云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有规定,哪些供应商参与投标,在开标前是保密的,供应商彼此之间不知道谁会来投标。所以,一般不要求投标人提供这个承诺函,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我们会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查询,确定是否属于关联供应商。”
对此,供应商认为,让投标人承诺他并不知道的事情,这种承诺没有意义,也不合理。
投标人列关联供应商名单更合理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是对关联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性规定。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介绍,在实际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般有三种操作方式。第一种,把《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作为实质性要求,作为无效投标的条款,由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这种操作方式最常见。第二种,像上述案例一样,让供应商在投标前写承诺函,承诺和其他投标人没有关联关系。第三种,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把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名单都列出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这种做法虽然增加了采购人的工作量和责任,却最科学、合理,效果最好。
汽车企业大客户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很多,最常见的就是把《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作为无效投标条款。有很多项目是当地经销商去投标,经销商之间有时会存在直接控股或直接管理关系,但采购人很难知晓,一般是未中标(成交)人质疑或投诉中标(成交)人和另外一家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
另外一家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说的第三种操作方式更合理,投标人把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名单都列出来,采购人一一对照,就能发现投标人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这样在资格审查阶段就能判断出有效投标人是否满足三家以上,而不是被动等待,在质疑或投诉阶段才发现问题。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